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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会展分类标准(试行)

2015-04-16 10:57:22 浙江省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阅读

       本标准通过对农业会展活动主题、功能、运营、效果等11项内容设定指标,将在华境内举办的农业会展活动加以系统分类,在汇总、归纳农业会展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分类结果。

   标准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侧重考察农业会展活动的属性和特征;第二部分侧重衡量农业会展活动的组织运作水平和现实效果。 第一部分 本部分共包括六项,各项内每一类别下,各条间如无“或”关系,则各条均应满足。

   第一项 根据会展活动主题定位、展商和观众的行业类别,分为:

  综合性 会展活动主题不限定特定的农业分(子)产业,而设定为“大农业”或“广义农业”; 对农业设备、技术和产品参展没有特定领域的明确限定; 参观观众构成难以明确归属于任何农业分(子)产业。

  专业性 会展活动主题限定为特定的农业分(子)产业,如畜牧业、渔业、果业等,或具有特定属性[①]的某类农产品产业,如有机产品等; 参展企业70%以上与特定产业相关, 或专业观众[②]70%以上与特定产业相关。

  附属性 在以农业和其他非农产业作为共同主题的大型会展活动中,以农业为主题的展示区域达到总展示区域面积20%以上; 农业领域的专业观众数占专业观众总数达20%以上。

   第二项 根据会展活动国际化程度和区域影响力,分为:

  国际性 国际展商占展商总数比例在10%以上; 国际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在5%以上。

  全国性 国际展商占展商总数比例在10%以下,国际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在5%以下; 举办省(区、市)参展企业[③]占总参展企业比例在50%以下,举办地专业观众[④]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在80%以下。

  地区性 国际展商占展商总数比例在10%以下,国际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在5%以下; 举办省(区、市)参展企业占总参展企业比例在50%以上,举办地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在80%以上。

   第三项 根据会展活动对区域经济、农业产业发展的主要功能,分为:

  集散区导向型 在农产品中心集散区固定或巡回举办; 宏观目标和实际功能侧重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

  产业区导向型 在特定农产品生产、加工集中地固定或巡回举办; 宏观目标和实际功能侧重推动特定产业规模化发展。

  招商区导向型 在农业资源区、生态区或综合开发区固定或巡回举办; 宏观目标和实际功能侧重推动吸引国内外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项 根据参展企业实际展出内容,分为:

  生产资料型 以农业生产资料、投资品为主要展品的企业数占实际参展企业总数70%以上。

  消费产品型 以各类初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和可供消费者直接消费的产品为主要展品的企业数占实际参展企业总数70%以上。

  复合型 各类农业企业和产品均未达到以上两类标准的。

   第五项 根据会展组织运作模式,分为:

  政府主导型 政策性投入[⑤]占会展项目总投入[⑥]的40%以上; 主承办机构以政府有关部门为主,招展招商较多依靠政府引导和支持。

  社会事业型 政策性投入占会展项目总投入的40%以下; 主承办机构以公益机构或事业单位为主,招展招商主要靠市场化运作。

  市场主导型 无政策性投入; 主承办机构不包括政府机关,招展招商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六项 根据会展项目发展态势和增长潜力,分为:

  培育型 当届会展项目收入小于项目投入; 总展览面积连续三届届均增长率在10%以下。

  成长型 当届会展项目收入与项目投入大致持平; 总展览面积连续三届届均增长率在10%以上。

  收益型 当届会展项目收入大于项目投入; 总展览面积保持稳定,或特定年份出现临时性缩减但缩减率在10%以内。

   第二部分 本部分共包括五项,每项又分为A、B、C三类,每一类内多条并列,如各条间无“或”关系,则各条原则上均应满足。

   第一项 根据主、承办机构资质和会展项目社会认可度,分为:

  A类 会展项目连续举办5届以上; 项目获得国际重大会展认证机构(UFI、IAEM等)认证或认可,或在中央部委机构注册备案,或主办机构为省部级单位; 承办机构具备完备办展资质[⑦]及5年以上办展经验。

  B类 会展项目连续举办3届以上; 项目获得国内会展认证机构认证或认可,或在省部级以上机构注册备案,或支持机构为省部级单位; 承办机构具备完备办展资质及3年以上办展经验。

  C类 会展项目连续举办不足3届; 项目无相关会展认证机构认证或认可,在省部级以上机构无注册备案; 承办机构具备较为完备的办展资质。

   第二项 根据会展活动高新技术含量和优质产品比重,分为:

  A类 同期至少举办1期国际性研讨活动和论坛; 高新技术企业[⑧]占参展企业和产品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或通过国家级绿色、有机认证的产品占参展产品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

  B类 同期至少举办1期全国性研讨活动和论坛; 高新技术企业占参展企业和产品总数的比例在15-30%之间,或通过国家级绿色、有机认证的产品占参展产品总数的比例在15-30%之间。

  C类 高新技术企业占参展企业和产品总数的比例在15%以下; 通过国家级绿色、有机认证的产品占参展产品总数的比例在15%以下。

   第三项 根据会展活动展示效果和服务管理水平,分为:

  A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⑨]的比例在40%以上; 具有完备的展商观众数据库、注册门禁系统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B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的比例在20-40%; 具有较为完备的展商、观众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C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的比例在20%以下; 或不具有完备的展商、观众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四项 根据参展商、专业观众及社会媒体的评价,分为:

  A类 老展商[⑩]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在60%以上; 展商和观众满意度[11]平均值在4以上; 参展支出占参展企业年内同类活动计划总支出的比例[12]在15%以上; 展期出现展商、观众投诉事件3起以下。

  B类 老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在40-60%之间; 展商和观众满意度平均值在3.3-4之间; 参展支出占参展企业年内同类活动计划总支出的比例在10-15%之间; 展期出现展商、观众投诉事件10起以下。

  C类 老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下; 展商和观众满意度平均值在3.3以下; 参展支出占参展企业年内同类活动计划总支出的比例在10%以下; 或展期出现展商、观众投诉事件10起以上。

   第五项 根据会展活动达成直接经贸成果的效率,分为:

  A类 净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比例超过50%; 展商行业相关度评价[13]平均值在50%以上; 会展活动每平米成交额[14]与每平米展位价格[15]比值超过20:1。

  B类 净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比例在30-50%之间; 展商行业相关度评价平均值在30%-50%之间; 会展活动每平米成交额与每平米展位价格比值超过10:1、不足20:1。

  C类 净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比例不足30%; 或展商行业相关度评价平均值在30%以下; 或会展活动每平米成交额与每平米展位价格比值不足10:1。